昨天四度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项规定意味着,今后明星代言食品广告将承担与之相应的连带责任,明星代言食品广告还须慎之又慎。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曾经代言过三鹿奶粉广告的诸位明星深陷“广告门”,他们代言问题奶粉的行为遭到各方舆论质疑,于是,有人提出,“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某门户网站曾做过一项调查:“你觉得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共有近九万网民参加这项调查,其中半数以上受调查网民认为明星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很大的责任。
另有调查显示,有九成以上受调查者认为这种虚假代言令人愤怒。愤怒的网友甚至提出,代言三鹿的明星应该将广告费拿出来给患儿治病。
当时,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并没有明确针对明星代言人的法律条款。任何人在做广告时都不能作虚假陈述,但国内缺乏对名人做广告的法律约束。”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时候,有常委委员就此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法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那次常委会会议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经同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增加了本文开头所述之规定。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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