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权机构不给力
由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执法的限制,消费者个案维权,无疑将面临维权成本高、时间长、效果难尽如人意等诸多问题,并最终导致消费者不愿意积极主动维权,最后有可能形成消费者“无语”,商家更加“猖狂”的恶性循环。
为此,能够代表消费者进行公共维权的机构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
诚然,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级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付出了诸多努力,也取得了不俗的效果。但是,在丰田公司长达多年的“召回门”歧视中国消费者事件中,惟有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让我们看到了作为公共维权机构的积极作用,其他更多的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内的全国诸多消费者协会,依然呈现“不给力”的面貌。
究其原因,可能与消费者协会并不是由“消费者”自行组建的协会,并且与其“半官本位”的角色而导致其维权的积极性不高有很大关系。当然,这与相关消费者协会不积极作为也没有相应的处罚监督考核机制有很大关系。这一点,从中国民间不断涌现出的“王海式”打假人物这一特殊现象也能够窥见一斑。
因此,我们呼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公共维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发挥消费者组织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以便从制度层面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发挥消费教育,消费指导和消费警示等事先预防作用,发挥对消费市场实行主动监督的事中监督作用,以及发挥事后消费者主动救助的作用,以切实履行消费者公共维权机构的职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权成本高效益低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厂家在产品设计、生产阶段发现不了的问题,甚至有大量的缺陷调查都是因为消费者的投诉而启动的,可以说消费者的权益与车辆缺陷调查结果直接相关,但是中国消费者的个体维权状况却非常不容乐观。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于消费者维权给予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但局限于中国法制环境的诸多限制,往往会出现消费者维权不力,甚至是无法维权的局面。
首先,中国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不是很好,这主要与维权成本过高有很大的关系,如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等,即便胜诉,有些成本也将成为损失,如律师费,法院判决鲜有支持当事人律师费诉讼请求的,而维权又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没有专业人员的参与,维权相当困难。
其次,当前中国法律体制下,即使消费者维权成功,其维权所获取的收益也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以现行中国法律及法院判决的情况看,汽车缺陷往往对消费者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更换、重做,象征性地赔偿一部分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这些表面上的收益很难促使消费者轻易下定决心进行维权。
最后,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国消费者维权将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加之没有预期收益实现,导致消费者维权更加消极。
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消费环境,无疑要依靠成熟而理性的消费者群体,而理性和成熟的消费者的形成,则需要消费者权益被侵犯后能够获得便捷且经济的维权环境,如此,我们的消费者才能够成熟起来。
公共检测机构不给力
一个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不是由消费者确定,也不是由政府确定,而应该是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确定。
根据2004年质检总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缺陷汽车产品管理建立技术专家库。专家库内的专家在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对有关初步判断、辨别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针对缺陷产品个案管理的需要,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向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缺陷汽车产品的调查和认定完全取决于质检总局下属的专家库。
纵观多次“召回门”中,作为质量监管机构的国家质检总局,往往显示“不作为”或“无力作为”,如此情况下,隶属于其下的专家库也就当然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了。同时,仅以官方机构或代表官方的专家库作为唯一认定缺陷汽车产品的依靠,显然途径过于单一。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目前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并不具备独立性,这主要表现为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检测机构,隶属于质检系统,有可能会有行政上的影响,隶属于某个汽车生产商的检测机构则根本难以说明有独立性,而隶属于大专院校的检测机构,由于获得研究课题的需要也与汽车生产商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也难以真正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没有法规确定中国消费者有权自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消费者即使怀疑某种产品有缺陷或瑕疵,往往因为无法“自行委托”而导致维权无门。同时,加之相关检测费用又十分高昂,即使消费者可以自行委托,往往也因为无法支付巨额检测费而不能维权。
因此,应该尽快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独立于官方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消费者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某一种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可以以此确定是否进行产品召回及赔偿责任。
结语
从微观角度看,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每年将会有2000万辆汽车进入家庭,而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丧命的人数则高达10万人左右,位居全球第一。为保障这个全球最大汽车消费市场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建议尽快出台《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赋予监管机构更大职权,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重监管机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制定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独立第三方产品质量鉴定机制、完善公共维权机构建设、改善消费者维权法律环境,最终达到高效维护中国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从宏观角度审视,投资、出口、消费,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而这三驾马车中,惟有消费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短板,如何刺激消费来促进经济发展,可能惟有创造一个完善成熟的消费者环境才是最为重要的,否则,一旦形成“恶劣”惯性的消费环境,则最终将会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
想认识全国各地的创业者、创业专家,快来加入“中国创业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