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深交所召开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新闻通气会。会上,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中)介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出台背景,并归纳了包括上市标准、限售、充分信息披露、更严格的退市制度、独董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等在内的七大特点。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左)就创业板股票退市制度与股份限售等具体制度作出阐释,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本报讯昨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上市规则》对创业板的退市制度进行了明确,设计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同时加快退市程序;合理设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并要求创业板公司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计投票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上市规则》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配套规则。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上市规则》充分考虑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创新能力强、成长性突出的特点,在认真借鉴海外创业板市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主板特别是中小板监管实践,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股份限售、保荐机构责任、退市制度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从各项制度看,《上市规则》体现了以积极稳妥的制度创新提升市场效率、强化市场化约束、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原则和精神。
《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强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二是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合理确定需临时披露事项的触发指标值等,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针对性;三是针对创业企业技术创新活跃的特点,强调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技术变化风险的相关信息;四是针对上市首日暴炒问题,强化了上市首日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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