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免费创业培训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或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实行技能培训特殊补助。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应缴费总额,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解读:创业就业优惠扶持中很多项都是新措施,除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获补贴是原有政策外,创业可获一次性创业资助、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可获补贴、退役军人税费减免、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特殊补助、村委会介绍村民就业可获就业助学补贴、职业中介机构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等都是新措施。各类补贴和资助的标准由各市、区确定,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关键词】
公益性岗位 保留低保待遇
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公益性岗位
条文照录:
●各级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
解读:政府部门发文要求提供公益性岗位给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还是第一次。《意见》还规定各行政性事业单位(自收自支除外)后勤服务性及门卫等工勤岗位,空岗后要优先接收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的行政性事业单位也应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低保人员的创业或再就业“保留6个月工资的低保待遇”更显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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