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政策问答
问:《意见》重点扶持哪些群体开展创业?
答:重点指导和帮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创业的农牧民工,大力扶持农牧民进城创业,积极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同时,营造鼓励所有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
问:同时放宽了市场准入?
答:对。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废止各种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
问:对于初始创业者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含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
2、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
4、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
5、对初始创业者贷款的反担保人由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但自身无法解决反担保问题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反担保推介服务。
6、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初始创业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并给予经费补贴,人均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经费从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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