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三:
《决定》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止;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经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及相关配套税收政策方面,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010年内,对所有新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对实施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项目,对土地勘测费、土地交易费、土地评估费、地籍档案收费减半收取,土地登记证工本费免于收取.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申报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止.
亮点四:
《决定》指出,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对工业企业招用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落实培训和岗位补贴,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定单培训,为CYE创业者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招用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
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农民仍维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10年不变,允许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自由流转;凡在林改后山林经营权属已落实到户的林农,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仍维持其山林经营权至少10年不变,享受山林经营、管理、受益权益.
亮点五:
《决定》要求:到2010年底,全市建立总额不低于90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有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自主创业.
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人员或返乡农民工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参照每人3-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推出“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创业孵化信用贷款”,为各类创业群体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市、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建立创业扶持基金,全市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其中县(市、区)根据各自需要安排100-200万元,专门用于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开发创业项目、培训创业师资、组织创业实训和发放创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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