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是就业之源、发展之基.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既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和创建创业型城市的重要前提,也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居民收入、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积极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宜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决定》(下简称《决定》).
亮点一:
实现“六个一”
《决定》首先明确了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前,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能力培训、全面服务、评估考核体系,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把宜春打造成中部地区创业投资最优环境的城市.
具体目标任务是实现“六个一”:一是建设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全市建设12个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建立10条具有一定容量的创业示范街(园);建设就业创业见习(实训)基地20个.二是建成一批创业指导中心.全市建立12个创业指导中心,开展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开业指导、融资担保、政策支持、跟踪帮扶等一条龙服务,促进创业成功.三是组建一支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依托市本级、县(市、区)和开发区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平台,组织一支100人的创业指导服务专家队伍.四是培训一批创业“小老板”.组织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3万人,创业培训不少于1.5万人,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80%以上.五是推介一批创业项目.针对不同的创业群体需要,征集开发600个可行性强的创业项目.六是培育一批创业实体.2009-2010年,全市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6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10000户,新增私营企业1000家,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100家,新企业(个体户)存活率达80%以上,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
亮点二:
《决定》指出: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和政策要求,鼓励支持各类创业者在国家、地方优先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创业,扩大就业领域.对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给予重点扶持.
为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决定》明确: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工商部门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降低政府采购门槛,将本地中小企业合格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在放宽注册和场所条件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征用和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也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凡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且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或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残疾人、农民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适当放宽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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