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免征3年合同印花税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积极探索奖补性、资本性、激励性等多种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向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2012年度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1000万元,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提高对科技型、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比例。
加大税收政策扶持。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最高起征点标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增加政府采购计划中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至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至3%的价格扣除。
减免或取消部分涉企收费。进一步清理涉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取消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自立项目、自立标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
培育小企业创业基地
推进产业集群发展
加快技术创新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用好各级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上档升级,促进绿色经济产业链的形成与发展。
继续实施小企业培育计划。按照“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方针,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建设创业基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积极开展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全市5年内培育和支持3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初创小型微型企业2000家以上。
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梯次推进培育工程。制订中小微企业五年成长规划,建立中小微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开展重点培育,加快引导民间资本更多流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实体领域,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结构调整项目加强引导,重点抓好“30+30+30”(中小微企业各30家)中小微企业成长梯次推进培育工程的项目储备实施与跟踪调度,支持微型企业上数量、小型企业上规模、中型企业上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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