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积极开展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全市5年内培育和支持3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初创小型微型企业2000家以上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和招商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宣传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昨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努力缓解融资困难,完善财税支持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缓解融资困难
清理纠正不合理收费
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基本面好的小型微型企业,维持存量信贷业务并给予适当的新增授信。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机制,全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拓宽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力度,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支持担保业发展的意见,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引导担保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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