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弱势群体企业可获减税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全省统一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安置残疾人享多项优惠
1、社会力量开办的按摩机构按照其安排盲人的比例减免营业税。
2、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标准统一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文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执行,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3、孤老、残疾、烈属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自有房产,以及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4、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规定比例”是指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5、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而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房屋出租自2009年8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个人房屋出租,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具体规定为:
(1)对个人出租住房
①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的综合征收率计征房产税。②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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