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
①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②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
个人购买住房多种情形可免征契税
1、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2、个人无偿赠与房屋的有关税收问题。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暂免征收营业税。上述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4、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暂免征收营业税,不征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5、拆迁补偿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6、拆迁居民购房。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7、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8、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按标准价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免交契税。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免税照顾。
9、根据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城镇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免征契税。
10、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项收入暂免征个税或暂免征营业税
1、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4、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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