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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密售楼处“十大忽悠”


cye.com.cn 时间:2006-5-18 17:59:45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作者:邹玉瑞 蔡雪婧 我来说两句

  忽悠8原本公物 假意赠送

  类似忽悠

  公共绿地大变身,拿规划红线说事

  【典型案例】

  赠送花园被无偿征用

  李女士于前年看通州某小区一套位于二楼的住房。在李女士看房时,接待李女士的售楼小姐介绍:“买一楼的房子可以免费获赠楼前面7平方米的花园。”虽然首层的价格要比其他楼层略高30元/平方米,但因为李女士十分喜欢门前的花园,便毫不犹豫地交了定金。可在购房合同中,房屋面积并未加上花园面积,李女士对此并没在意。入住后不久,小区外的道路要拓宽,李女士的花园将被有关部门征用。当李女士去拆迁处咨询关于有关拆迁补偿的问题时,却被告知,李女士对开发商赠送的花园不享有产权,也无法办理产权,所以不考虑赔偿。

  【专家解析】

  诱人赠送麻烦多

  中原地产副总经理颜光茂表示,对购买首层的客户许诺附赠一定面积的花园,即是开发商经常采用的促销手段之一。首层因为潮湿、管道返水、采光易受影响、噪声干扰较多等原因,按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商品房定价原则,在楼层差价固定的前提下,首层户型的价格一般比其他层低。开发商将首层毗邻的花园赠送给首层住户,反而使首层商品房受到很多业主(尤其是有老人的家庭)的青睐,其价格也因此上升。但是,在这种看似诱人的赠送背后却隐藏着诸多法律问题,并由此引发出诸多纠纷。

  【律师说法】

  开发商无权送公物

  北京律师协会著名律师秦兵表示,开发商向首层业主赠送若干平方米的花园,实际上是赠送了若干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而建筑物四周包括花园在内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的,任何业主都有权利进入花园休闲、歇憩,开发商的擅自赠送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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