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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山西太原市卫生局近日出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国家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收费,经群众举报及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属实的,医疗机构必须将乱收费用全部退还患者,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5倍的经济处罚。
其中,罚金由直接责任人承担50%,科主任承担30%,分管副院长承担15%,院长承担5%。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乱收费问题的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等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