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未能及时“立新”
记者自商务部有关部门了解到,韩国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雇用劳动力困难等实际情况,自1993年11月开始实施研修生制度,当年即引进第一批制造业产业研修生2万人,截至2005年底,韩国共引进产业研修生28.93万人次,其中我国累计向韩派遣产业研修生6.65万人次,占总量的23%。
在业内人士看来,韩国研修生制度的废止成为“寒流”的直接源头,既然双方存在供与需的要求,这一制度为何要废止呢?
根据韩国法律,赴韩研修生享受韩国劳动法的基本权利,由劳动部负责研修生的人权保护。但在实际执行中研修生制度往往被滥用,成为企业廉价雇佣劳动力的途径,研修生通常“不研修业务”,只从事一般性工作,工作岗位差、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而报酬待遇并不稳定,有些企业对研修生“研修”期间的待遇未明确约定,容易引起纠纷。
2003年8月,韩国国会表决通过了“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出台雇佣许可制,欲取代研修生制度。据此入境的外国劳工可在韩国工作三年,韩国雇主必须与其签订以韩国标准劳动合同为范本的劳动合同,韩国雇主必须为其办理出国到期保险、针对疾病或死亡的伤害保险、回国费用保险及防止拖欠工资的保证保险,进一步保障外籍劳工的基本权利,使外籍劳工能够真正成为韩国劳动法的保护对象。
据业内人士介绍,从2004年8月雇佣许可制开始实施到2006年12月,韩国的外籍劳工市场实际上是雇佣制与研修生制并存,为过渡期。自2007年起,研修生制度被全面取消。
但中韩劳务合作,在旧的研修生制度被废止后,新的劳务渠道却因种种原因一直未理顺。
其实,我国商务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简称劳动部)均有意与韩国劳动部签署合作备忘录。这与国务院早先的职能分工有关:原外经贸部对口负责全国对外劳务合作及管理工作,2003年在原外经贸部基础上新组建的商务部自然继受该项职责。与此同时,记者自国家劳动部了解到,他们同样出台了有关境外就业的管理体制。
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有两个部门在同时管理对外劳务合作市场,但韩国国内的法律考虑不到中国的实际情况。按照韩国的规定,和韩国劳动部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外国机构必须是所在国家的劳动主管部门,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必须由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直接实施,任何企业、中介或个人不得介入。“国务院倾向于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与韩国劳动部签订合作备忘录,这一做法与韩国国内法律一时无法达成一致。”商务部研究院跨国经营研究部一位负责人这样解释说。
为尽快解除韩国务工“寒流”,在国务院的支持下,2007年4月10日,我国商务部与韩国劳动部代表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了《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但就落实和实施《备忘录》的具体操作办法,目前两方仍然在商谈之中。
“捷径”的诱惑与风险
“寒流”之下,国内企业并没有停止对韩国外派务工人员的努力,他们不断地与全国各地的同行交流,与韩国的合作伙伴探讨,还专门让公司以前派去韩国务工的“研修生”去各个部门咨询有关韩国雇佣许可制的法律、法规。
经过多方努力,余鹏清等人发现了一条可以直通韩国的“捷径”,这条所谓的“捷径”就是近海渔工。当韩国的制造业、建筑业和农业相继
实行了外国人雇佣许可制后,水产业在废除了研修生制后,却没有完全照搬雇佣许可制,而是推出了外国人船员制度。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韩国水产业特殊的劳动制度和作业环境,无法适用于《韩国劳动基准法》。因此,韩国水产海洋部和韩国水产协同组合中央会决定,实施新的外国人船员制度。2007年4月23日,韩国水协中央会对外公布了《外国人船员管理企业募集公告》,今年5月1日,关于实施韩国外国人近海船员制的操作规程和办法被正式公布,赴韩国近海船员业务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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