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昨天经市政府审议正式通过,这是市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制定的对接方案。其中,对于既符合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补贴条件的,可分别提出申请,叠加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补贴政策,即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且更新购买国Ⅳ排放标准的车辆予以重点支持。
据介绍,细则所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补贴范围
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 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 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 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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