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扶持,大力培育创业主体
4.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自领取创业企业营业执照起,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
5.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建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服务机构,会同劳动就业、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等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人事代理、社会保险等一条龙服务。
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机构长期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计算工作年限牞作为退休后计发待遇的依据,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单位或基地见习期间,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并为其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除按现行政策支付外,其余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6.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创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创业资金不足时,各商业银行为其办理贷款手续。
建立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和军转干部创业基地,依托基地组织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和军转干部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对符合计划安置条件,但有自主创业愿望的退役军人和军转干部,给予3年的创业适应期,支持其进行创业试验。适应期满后,允许其继续创业或重新列入计划安置。
7.吸引外来人员来唐创业。外地人员来唐投资兴业的,享受《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奖励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其子女在居住地学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免借读费。外来人员来唐创业人员及其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和父母在其实际居住地落户,可不受合法固定住所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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