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城的若干政策》要求,市、县两级设立的农民进城受理服务中心,要同时承担为农民进城创业提供服务的职能,统一受理农民进城创业的政策咨询、迁移落户、劳动社保、子女教育等相关事宜,为农民进城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农民到城镇创业凭本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享受与城镇参保人员相同养老保险待遇。
9.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非限制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
10.鼓励公职人员辞职创业。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辞职领办、创办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经批准辞职创办企业的,根据经费来源由同级财政或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费。一次性辞职费的发放标准根据其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可转至人事代理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办法建立和接续。
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可提前退休自主创业,工作年限计算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前,仍按在职人员晋升工资级别及档次,仍按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余各种津贴补贴按退休人员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险机构统筹支付。
11.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扶持培育龙头企业,发挥其在创业中的带动作用。落实各项鼓励政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和竞争优势,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支持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2009年,对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支持个体业主二次创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3年内按收费标准(有下限的按下限)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和经营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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